(2017)苏1102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590刘冬庆与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庆,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590号原告:刘冬庆,男,194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钱华,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强(系被告钱华配偶),住镇江市。原告刘冬庆与被告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冬庆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冬庆负担。审判员 邵洪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