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道明、张纪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道明,张纪民,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282号申请人:陈道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申请人:张纪民,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申请人: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贾镇崔庞庄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道明与被申请人张纪民、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张纪民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冠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HC**挂)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纪民驾驶的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HC**挂)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