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海诉被告郭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海,郭仔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第260号原告陈宏海,住黑龙江省某县。被告郭仔新,住黑龙江省某县。原告陈宏海诉被告郭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晓 冬代理审判员 ���云人民陪审员 吴 登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