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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海诉被告郭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海,郭仔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第260号原告陈宏海,住黑龙江省某县。被告郭仔新,住黑龙江省某县。原告陈宏海诉被告郭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晓 冬代理审判员 ���云人民陪审员 吴 登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