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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太白与杨明生、杜文利、杜文勇、四川九鼎圣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白,杨明生,杜文利,杜文勇,四川省九鼎圣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650号原告:刘太白,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堂县。被告:杨明生,女,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杜文利,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杜文勇,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四川省九鼎圣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华自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白与被告杨明生、杜文利、杜文勇、四川九鼎圣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7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太白负担。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路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