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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5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邵学与杨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学,杨传忠,王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5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学,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杨传忠,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海阳市乾茂号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宁宁,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学与被执行人杨传忠、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兴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