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5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邵学与杨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学,杨传忠,王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5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学,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杨传忠,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海阳市乾茂号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宁宁,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学与被执行人杨传忠、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兴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