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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海龙、姚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海龙,姚隆,罗冬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海龙,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隆,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冬伟,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再审申请人梁海龙因与被申请人姚隆、罗冬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9民终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海龙申请再审称,本人自2013年10月至今在茂名市工作,居住在茂名市××镇盛镇,并未在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镇盛镇或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己履行义务,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被申请人罗冬伟也通过了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而被申请人姚隆还没有通过,双方均有责任。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唐林光是化州市司法局的领导,与一审审判员何洪强、二审审判长张国栋均是知己好友,按规定两审判员均不宜参与本案的审判。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未能证明是否通过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一审庭审中,申请人还提出质疑转账证明的真实性,要求查证,结果均草率判决结案。此案的同类案例事实在(2013)茂化法平民初字第53号的民事判决书得以证实,本案中的一审和二审均予支持违约金20000元实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和第二百条第二、六、七、十三项等,申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案件管辖问题应在一审时依法提出,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提出的事项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再审申请人认为合议庭成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依法提出回避申请。(2013)茂化法平民初字第53号案的事实与本案事实不相同,不应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本案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即培训费用的支付与退还、培训的目标及违约责任等均由双方约定,权利与责任相一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合理,应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海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华海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宇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