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1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与宿迁市工人医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迁市工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臧广甫,局长。被执行人:宿迁市工人医院,住宿迁市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斯凡,该院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宿迁市环境保护局与宿迁市工人医院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日向宿迁市工人医院送达通知要求停止使用9台射线装置,并封存9台射线装置限制其使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