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某1与郑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873号原告:郑某1,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郑某2,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郑某1诉被告郑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1以双方已庭外协商离婚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1撤诉。本案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审 判 员 苏 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范蓉蓉书 记 员 卓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