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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字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阳与被告陈非房屋迁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陈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字6042号原告:陈阳,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春,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非,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健、盛勇,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与被告陈非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季某对本案案涉房屋提出权利,本案需以该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汤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