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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立与黄明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黄明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933号原告:许立,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天津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翊名,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与被告黄明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立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立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彦海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人民陪审员  韩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