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彦强、张仙荣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智捷科技有限公司,李彦强,张仙荣,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2193号原告:江苏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1号楼507室。法定代表人:张炳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川,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璐(实习),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强,男,汉族,1986年6月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仙荣,女,汉族,1988年1月17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33号。法定代表人:高建荣。原告江苏智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强、被告张仙荣、被告淮安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材料无法确定被告李彦强、张仙荣具体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智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9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禹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