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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李正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李正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355号原告:李海涛,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姬论红,女,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系原告之妻。被告:李正文,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主要负责人:刘建军,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宪锋,男,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涛诉被告李正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海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涛承担。审 判 员 王跃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吕晓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