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毕瑞芳与俞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瑞芳,俞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470号原告:毕瑞芳,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尚乐,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俞志华,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毕瑞芳与被告俞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毕瑞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毕瑞芳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