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褚晓红、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晓红,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褚晓红,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星海广场F区。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现代产业园长虹街22号。法定代表人冯晓军,经理。申请执行人褚晓红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亚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用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