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义与安达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安达市国土资源局,赵海,张春梅,孙化学,岳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281行初4号原告马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桂霞,黑龙江佑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达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安达市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宗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鑫,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第三人赵海,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第三人张春梅,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第三人孙化学,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第三人岳清珍,女,194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果,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义诉被告安达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赵海、张春梅,孙化学、岳清珍不动产登记一案中,现因原告诉讼请求有误,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立萍代理审判员 李绍普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