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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强月琴、代锁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强月琴,代锁柱,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工务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号。负责人:薛雁翔,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月琴,女,汉族,1995年6月8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文,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锁柱,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朔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工务段。负责人:陈万春,职务段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月琴、代锁柱、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工务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及(2015)朔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X X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