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安,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科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帅,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副科长。被执行人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平,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之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658237.38元,其中:养老保险费635537.93元,工伤保险费3706.34元,失业保险费18993.11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郑人社基决字【2016】第4003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人社基决字【2016】第4003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一案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