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92执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90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与杜新龙、杜新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杜新龙,杜新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099987X0。法定代表人顾建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新龙,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杜新力,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与杜新龙、杜新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杜新龙、杜新力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1698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杜新龙名下的坐落于河海二村4幢乙单元301室的不动产,但该财产已被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9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