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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刘玉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刘玉红,张金华,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2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负责人杨立功,行长。被申请人刘玉红,女,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张金华,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99号5层509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召。被申请人李钟民,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质押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户名: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7×××21)内人民币143235.79元或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红、张金华、河南正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钟民银行存款143235.7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