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宋伟祥、农东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祥,农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宋伟祥,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农东丽,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宋伟祥申请执行农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