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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杜某某甲、杜某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杜某某甲,杜某某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692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杜某某甲。被告:杜某某乙。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甲、杜某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