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怡生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怡生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726号原告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逸国际*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1975386A。法定代表人黄卫新。委托代理人赵晓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怡生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号院财富大厦*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71255262A。法定代表人胡增芳。原告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怡生乐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日双方签订《联动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通过乙方的联动服务平台进行产品的推广与交易,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佣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服务费,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佣金865848.25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