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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奥华电器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奥华电器商行,万慧,涂强强,万国庆,方秋红,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威龙电器批发部,李军,章水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167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负责人:曾坚辉。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奥华电器商行,住所地:金润广场二期30号211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L4413675-4。经营者:万慧。被申请人:万慧,女,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涂强强,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万国庆,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方秋红,女,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威龙电器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家电市场13栋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6131442-8。经营者:李军。被申请人:李军,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章水花,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奥华电器商行、万慧、涂强强、万国庆、方秋红、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威龙电器批发部、李军、章水花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奥华电器商行、万慧、涂强强、万国庆、方秋红、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威龙电器批发部、李军、章水花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惊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