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孙英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孙英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58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蔷,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英华,女,住所:珲春市。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英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