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修正、来春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修正,来春雨,王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朱修正,男,汉族,1947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来春雨,男,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王争先,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修正与来春雨、王争先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来春雨、王争先银行存款各16967.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