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7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建民与李海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民,李海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100号原告:尹建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李海博,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尹建民与李海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尹建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建民负担。审判员  赵文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