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王某2,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9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7月8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林州市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某2(系王某1之父),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路某(系路某之母),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元小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