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张国华、林爱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张国华,林爱梅,柏继民,朱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47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与青年路交汇处。负责人:孙坤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明,系该行职工。被告:张国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林爱梅,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柏继民,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朱志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被告张国华、林爱梅、柏继民、朱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明与被告张国华、柏继民、朱���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爱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国华、林爱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和违约罚息;被告柏继民、朱志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国华、林爱梅、在2016年5月13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二队借款合同,约定额度200000元,额度期限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柏继民、朱志强在2016年5月3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张国华借款200000元用于进肥料及支付工资,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3日,年利率7.83%采用阶段性还款法,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等额本息,逾期除按年利率15.66%收取利息外,再加收逾期期间年利率的30%作为违约罚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张国华、林爱梅如约取款。但两被告��为借款人违反了借款合同的规定,从2017年4月13日起开始逾期。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本金200000元。且经原告派人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张国华庭审中辩称,山庄投资有点大,和家属林爱梅离婚的事对还款也有影响,造成没有及时还款。三个月以后山庄就有收入了,可以正常还款。被告林爱梅未作答辩。被告柏继民庭审中辩称,因为山庄投资确实太大,等三个月以后还款。被告朱志强庭审中辩称,被告张国华投的土地很好,等几个月就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国华与林爱梅系夫妻。2016年5月13日,被告张国华作为借款人,经与担保人、贷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授信借款额度200000元;授信额度借款期限36个月,单笔借���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的约定为准;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还款方式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的约定为准。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在合同上签章,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并捺印,被告张国华的妻子做为共同借款人也在合同上签名、捺印。同日,被告柏继民、朱志强作为担保人与原告分别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并捺印。2016年5月13日,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张国华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的约定向贷款人出具了《贷款借据》,向贷款人借款2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3日;年利���7.83%;贷款用途为进肥料及支付工资;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首次还本为第十一个月。同日,原告向被告张国华账户发放借据中载明的贷款。借款合同履行至2017年4月13日,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即违约,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及被告间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其合同合法有效。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且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已取得了该贷款,其贷款和担保的事实成立。合同和借据中分别约定了贷款总额;贷款利率;贷款支付方式;贷款期限;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期内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即违约,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也没能及时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且原告主张权利时,作为担保人的保证仍在保证期间内。四被告应分别承���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到庭被告辩称原告未予认可,对此辩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贷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和违约罚息的诉求,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华、林爱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二、被告柏继民、朱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晓附:一、本判决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