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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连国辉、连枝、连玲枝、连芳、李旭朋申请执行王妹、连伟光、连亚伟民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国辉,连枝,连玲枝,连芳,李旭朋,王妹,连伟光,连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759号申请执行人连国辉,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连枝,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连玲枝,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连芳,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旭朋,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妹,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连伟光,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连亚伟,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办理的连国辉、连枝、连玲枝、连芳、李旭朋申请执行王妹、连伟光、连亚伟民继承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王妹、连伟光、连亚伟在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面积96.07M2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