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辖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上峰集团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辖137号原告上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诸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