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839号原告丁某,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张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广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