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烟台佳洋运输有限公司、李成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佳洋运输有限公司,李成田,梁继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财保57号申请人烟台佳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彬,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成田,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梁继君,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继君驾驶的冀J×××××号和冀JK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继君驾驶的冀J×××××号和冀JK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由栖霞市龙庆停车场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移、买卖、抵押、过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林科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