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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85号申请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继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龙,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以个人名义递交《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以个人名义递交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富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