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国顺申请宣告钟大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国顺,钟大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特54号申请人:沈国顺,男,194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钟大毛,女,192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沈国顺申请认定钟大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申请人沈国顺于6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国顺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婧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