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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玉年与李书云、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年,李书云,景乐,武正彪,胡文胜,唐河金源花卉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883号原告张玉年,男,生于1965年7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书云,男,生于1970年1月4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景乐,男,生于1980年8月23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武正彪,男,生于1980年10月18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胡文胜,男,生于1950年2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金源花卉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靖公文,该合作社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39546815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年与被告李书云、景乐、武正彪、胡文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年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玉年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