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608号原告:马某1,女,汉族。被告:马某2,男,汉族。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计339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员  王丽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