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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程晶与王李申才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晶,申才建,王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541号原告:程晶,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申才建,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李,女,1994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原告程晶诉被告申才建、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程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才建、王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晶撤回对被告申才建、王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帅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