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洪小燕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小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27号罪犯洪小燕,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小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384.6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3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57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洪小燕不予减刑;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20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小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洪小燕在判决时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洪小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小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洪小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小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