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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佳友吸塑包装厂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佳友吸塑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工业开发区北三环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8681-1。法定代表人:章武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佳友吸塑包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14867975。代表人:徐强华,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美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佳友吸塑包装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939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内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