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942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卓洪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卓洪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城西环路西侧放牛山南侧公共卫生中心内。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卓洪锦,男,汉族,1945年8月6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卓洪锦行政非诉一案,江苏省灌云县卫生局作出的灌卫医罚(2015)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6000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杨俊伟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