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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与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李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28号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文华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北鄂电萃宇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