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明与唐红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唐红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061号原告:魏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红海,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诉被告唐红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苏义荣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