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记文、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记文,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王记文,男,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被执行人王剑,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本院在执行王记文诉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6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武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