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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福有与天津如意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有,天津如意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062号原告:杜福有,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如意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昌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云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静,该公司员工。原告杜福有与被告天津如意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杜福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福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杜甫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