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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杨培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杨培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442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闽芳,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培影,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杨培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