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11月3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84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高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5750元(执行款57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的存款5750元(卡内实有余额26486.79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的存款5700元到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的存款50元到盈江县人民法院账户。三、解除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维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