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68号,机构代码77194355-X。法定代表人:陈忠来,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机构代码76391939-X。法定代表人:瞿晓虹,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679号,机构代码79858571-3。法定代表人:王光耀,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光耀,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瞿晓虹,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申请执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光耀名下座落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8幢301室(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7942号)房地产、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3幢501室(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1672号)房地产,并委托了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评估,现评估报告已经发送给各当事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光耀名下座落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8幢301室(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7942号)房地产、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3幢501室(房产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1672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