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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萍与吴孝民、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吴孝民,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827号原告:杨萍,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峰,女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孝民,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66379443D。法定代表人:叶志红,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珠,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萍与被告吴孝民、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杨萍于2017年6月13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杨萍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