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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小中与刘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中,刘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48号原告刘小中,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杜桂苹,系原告刘小中之妻。被告刘畅,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中诉被告刘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中撤回对被告刘畅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聪聪审 判 员  张卫格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