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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266孙克友与范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友,范士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266号原告孙克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强(系孙克友儿子)。被告范士星。原告孙克友诉被告范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友撤回对被告范士星的起诉。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