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266孙克友与范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友,范士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266号原告孙克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强(系孙克友儿子)。被告范士星。原告孙克友诉被告范士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友撤回对被告范士星的起诉。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